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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今后将不能有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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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8-10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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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负面清单(试行)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2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肆意毁山毁林、随意堆土弃土等损害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遏制野蛮施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责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组织和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建设资金。 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由属地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 二、严格落实项目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使用等论证工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批,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使用林地等前期审批手续,不得开工。 三、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生态保护修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内容,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督促项目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项目建设过程要采取生态保护修复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性措施相结合,确保施工阶段生态保护修复同步跟进。 建设单位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应组织相关单位整改,直至合格。 四、发动群众参与 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 要坚持正反两方面典型示范,利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推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力的项目,反面曝光、查处生态保护修复不到位的项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群众感受到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成效。 来源:福建住建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今后将不能有这些行为……

【概要描述】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负面清单(试行)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2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肆意毁山毁林、随意堆土弃土等损害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遏制野蛮施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责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组织和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建设资金。

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由属地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

二、严格落实项目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使用等论证工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批,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使用林地等前期审批手续,不得开工。

三、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生态保护修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内容,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督促项目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项目建设过程要采取生态保护修复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性措施相结合,确保施工阶段生态保护修复同步跟进。

建设单位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应组织相关单位整改,直至合格。

四、发动群众参与

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

要坚持正反两方面典型示范,利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推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力的项目,反面曝光、查处生态保护修复不到位的项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群众感受到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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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负面清单(试行)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2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肆意毁山毁林、随意堆土弃土等损害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遏制野蛮施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责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组织和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建设资金。

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由属地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

二、严格落实项目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使用等论证工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批,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使用林地等前期审批手续,不得开工。

三、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生态保护修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内容,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督促项目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项目建设过程要采取生态保护修复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性措施相结合,确保施工阶段生态保护修复同步跟进。

建设单位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应组织相关单位整改,直至合格。

四、发动群众参与

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

要坚持正反两方面典型示范,利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推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力的项目,反面曝光、查处生态保护修复不到位的项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群众感受到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成效。

来源:福建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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