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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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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6-16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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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摘 阅读:365 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现将省厅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承接工作。     一、委托下放事项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并作为即办件随到随办,加盖各设区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再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省直报名审核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省直考区。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设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区,考生可自行选择考试报名审核点,各考区不得限制非本地考生报名考试。     (三)从2015年7月1日起,各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印章均可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证章领取点领取,或通过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证章邮寄系统”(网址:http://zczx.fjjs.gov.cn/)申请邮寄,不再设置省直证章领取点。     二、精简优化事项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或已在我省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均可无纸化网上申报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现场资格审查,考试后对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进行现场报名材料复核。     (三)从2015年7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与注册系统直接对接,申报人不必再提供相关证明。     (四)从2015年7月1日起,省厅不再开具二级建造师出省未注册证明,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在我省的注册情况,可通过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注册人员查询”栏目查询。     (五)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来福建注册,不再要求提交所在省份未注册证明,由本人携带所在企业的未注册承诺函后予以注册。省厅定期向外省主管部门核查,若查实存在重复注册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在省厅网站(网址:http:// www.fjjs.gov.cn/)上公开通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规划局要高度重视并承接好省厅委托下放的工作,2015年6月19前应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报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二)2015年6月下旬省厅将组织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业务进行统一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0日

关于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摘 阅读:365 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现将省厅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承接工作。

    一、委托下放事项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并作为即办件随到随办,加盖各设区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再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省直报名审核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省直考区。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设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区,考生可自行选择考试报名审核点,各考区不得限制非本地考生报名考试。

    (三)从2015年7月1日起,各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印章均可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证章领取点领取,或通过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证章邮寄系统”(网址:http://zczx.fjjs.gov.cn/)申请邮寄,不再设置省直证章领取点。

    二、精简优化事项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或已在我省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均可无纸化网上申报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现场资格审查,考试后对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进行现场报名材料复核。

    (三)从2015年7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与注册系统直接对接,申报人不必再提供相关证明。

    (四)从2015年7月1日起,省厅不再开具二级建造师出省未注册证明,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在我省的注册情况,可通过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注册人员查询”栏目查询。

    (五)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来福建注册,不再要求提交所在省份未注册证明,由本人携带所在企业的未注册承诺函后予以注册。省厅定期向外省主管部门核查,若查实存在重复注册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在省厅网站(网址:http:// www.fjjs.gov.cn/)上公开通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规划局要高度重视并承接好省厅委托下放的工作,2015年6月19前应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报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二)2015年6月下旬省厅将组织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业务进行统一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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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摘 阅读:365 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现将省厅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承接工作。

    一、委托下放事项

    (一)从201571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并作为即办件随到随办,加盖各设区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再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从201611起,不再设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省直报名审核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省直考区。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设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区,考生可自行选择考试报名审核点,各考区不得限制非本地考生报名考试。

    (三)从201571起,各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印章均可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证章领取点领取,或通过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证章邮寄系统”(网址:http://zczx.fjjs.gov.cn/)申请邮寄,不再设置省直证章领取点。

    二、精简优化事项

    (一)从201571起,凡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或已在我省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均可无纸化网上申报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二)从201611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现场资格审查,考试后对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进行现场报名材料复核。

    (三)从201571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与注册系统直接对接,申报人不必再提供相关证明。

    (四)从201571起,省厅不再开具二级建造师出省未注册证明,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在我省的注册情况,可通过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注册人员查询”栏目查询。

    (五)从201571起,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来福建注册,不再要求提交所在省份未注册证明,由本人携带所在企业的未注册承诺函后予以注册。省厅定期向外省主管部门核查,若查实存在重复注册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在省厅网站(网址:http:// www.fjjs.gov.cn/)上公开通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规划局要高度重视并承接好省厅委托下放的工作,2015619前应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报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二)20156月下旬省厅将组织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业务进行统一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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